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银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46号原告:银某。委托代理人:杨帅杰、余鹏键。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黄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银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银某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心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