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蔡林才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林才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136号罪犯蔡林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了(2009)甬鄞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林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3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林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林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12月、2012年1月获监狱单项表扬,2010年、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林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林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