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伟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峰,罗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449-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峰。被执行人:罗奎红,临沂市沂水县信家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有的地磅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奎红所有的地磅一台。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查封之日起,不得变卖、转让、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