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柯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城有限公司与童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城有限公司,童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29号申请人:衢州××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农市××××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申请人:童某某。申请人衢州××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童某某所有的已拍卖的位于衢州市石头坪农贸城内c3-40、41、42号三间营业房的拍卖房款6万元(保全价值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城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童某某所有的已拍卖的位于衢州市石头坪农贸城内c3-40、41、42号三间营业房的拍卖房款6万元(保全价值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