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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45号原告:汤某某,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峰峰矿区工贸物资总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峰峰矿区新市。委托代理人:朱俊芬,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临漳县人,邯郸煤机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