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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湾信用社、成运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湾信用社;成运奇;宋万杰;刘利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湾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孟凡宇,主任。被执行人成运奇,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宋万杰,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利钢,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成运奇、宋万杰、刘利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隆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湾信用社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成运奇、宋万杰、刘利钢履行给付8.59976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运奇、宋万杰、刘利钢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隆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