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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苏木兰与周文明、芜湖伟达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阮委、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木兰,周文明,芜湖伟达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阮委,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苏木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陶显双,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周文明,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伟达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阮委,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苏木兰诉被告周文明、被告芜湖伟达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阮委、被告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文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良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