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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佳与刘大英债务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刘大英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大英。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佳与被告刘大英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