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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63号申请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778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返还申请人购房款11500元。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兑现了全部案款115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