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本科文化,现住宝塔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中专文化,现住马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900元。审 判 长 冯月代理审判员 闫劼代理审判员 贺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