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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本科文化,现住宝塔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中专文化,现住马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900元。审 判 长  冯月代理审判员  闫劼代理审判员  贺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