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行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素萍与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素萍,射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阜行初字第0004号原告陆素萍,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鑫,成年。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地址: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42号。法定代表人吴本辉,该县县长。原告陆素萍诉被告射击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做协调工作,原告与射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达成协调意见,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素萍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