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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隆化县汤头沟镇沙沱子村村民委员会、刘占财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隆化县汤头沟镇沙沱子村村民委员会;刘占财;刘文学;刘文义;刘占军;刘占述;刘占富;刘占国;刘晓利;刘占顺;刘万友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汤头沟镇沙沱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刘文铎,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占财,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文学,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文义,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占军,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占述,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占富,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占国,男,193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晓利,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占顺,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万友,男,194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汤头沟镇沙沱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占财等10人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执再凭字第151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汤头沟镇沙沱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占财等10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汤头沟镇沙沱子村村民委员所有的座落在沙沱子村东侧、伊逊河西岸、东至河边、南至大沈屯进水坝头、西至大坝、北至稻池进水沟范围内的土地,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占财等10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执再凭字第151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