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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42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成成,安徽省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