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爱英与沈为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英,沈为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杨爱英,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为达,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杨爱英诉被告沈为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爱英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为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