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丽云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晓峰与叶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峰,叶永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云商初字第555号原告郑晓峰,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叶永付,1969年9月29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贵溪村贵溪228号;赵雪英,1972年1月21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云和镇体育场路4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峰;被告:叶永付,赵雪英民间借贷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郑晓峰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郑晓峰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  于伟东于伟东王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叶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