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敏与蔡黎钢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蔡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高敏,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蔡黎钢,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敏与蔡黎钢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蔡黎钢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均在吉林省通化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辖区五道江镇海源委15组,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已依法委托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已接收此案。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启良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