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牟某某,住吉林省图们市,身份证号×××.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