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行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沂南县鑫盟石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沂南县鑫盟石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沂南行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沂南县鑫盟石灰有限公司。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沂南县鑫盟石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沂劳社监罚字(2011)第201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沂南县鑫盟石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劳社监罚字(2011)第201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沂南县鑫盟石灰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付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及自2011年10月13日起日按3%加处罚款。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