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南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甲与马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甲,马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东南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马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马乙��马甲为与马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马甲到庭参加诉讼,马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马甲起诉称,马乙于2007年10月13日向其借款人民币257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两年,利息月息6厘。借款到期后,马乙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马乙归还借款25700元,并支付利息(按约定借款月利率6厘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马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用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马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马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马甲提供的借条、民事裁定书,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证,并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马乙于2007年10月13日因做药材生意需要向马甲借款25700元,约定借期从2007年10月13日至2009年10月底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马甲曾于2011年10月18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乙归还借款,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借款至今,马乙分文未还。本院认为,马乙欠马甲借款25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马乙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甲的诉请,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马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马甲借款25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10月13日起按约定借款月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由马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力钢人民陪审员 方跃进人民陪审员 胡文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