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志龙与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龙,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郭志龙,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和民一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23.3元(其中含兑现款11156.3元、执行申请费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