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张松平与襄阳文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XX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平,襄阳文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XX成,陈国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张松平,男,汉族,1958年5月2日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文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成,男,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城区。被告陈国来,男,汉族,28岁,襄阳市人,住樊城区。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松平诉被告襄阳文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XX成、陈国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松平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松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张松平承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灵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