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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亚云与被告卢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云,卢占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张亚云。被告卢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云与被告卢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张亚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