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亚云与被告卢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云,卢占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张亚云。被告卢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云与被告卢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张亚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