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与陈海峰、陈美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陈海峰,陈美烟,陈国祥,戴春艳,黄永华,黄春兰,黄永祥,翁文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86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诉讼代表人崔素娟。委托代理人陈虹。被告陈海峰。被告陈美烟。被告陈国祥。被告戴春艳。被告黄永华。被告黄春兰。被告黄永祥。被告翁文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诉被告陈海峰、陈美烟、陈国祥、戴春艳、黄永华、黄春兰、黄永祥、翁文英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海峰、陈美烟、陈国祥、戴春艳、黄永华、黄春兰、黄永祥、翁文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度假区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峰、陈美烟、陈国祥、戴春艳、黄永华、黄春兰、黄永祥、翁文英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海峰、陈美烟、陈国祥、戴春艳、黄永华、黄春兰、黄永祥、翁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1.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