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群与肥东县商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肥东县商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219号原告:张群,肥东县饮食服务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严宗凌,1936年7月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公公。被告:肥东县商务局,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法定代表人:苏修刚,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与被告肥东县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群负担。审判长 毕梅宝审判员 梁越琪审判员 赵 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