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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鹿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何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何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商初字第255号原告:魏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某某名下的坐落温州市恒源路红日花园k4幢的房产,并已通过第三人潘晓军、贾华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某某名下的坐落温州市恒源路红日花园k4幢的房产(所有权证号:353102,建筑面积:443.86平方米,以价值530万为限)。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