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如海、叶秀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海,叶秀英,李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李如海,男,1927年2月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叶秀英,女,1929年12月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言忠,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民一初字第07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言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言忠立即给付申请人李如海、叶秀英赡养费1900元。但被执行人李言忠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言忠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言忠的银行存款195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言忠的银行存款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崔海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