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高。委托代理人:杨XX、丁立。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金华华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心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