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国琴与高虹、丁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琴,高虹,丁建国,孙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270号原告朱国琴。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潘兴根。被告高虹。被告丁建国。被告孙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琴诉被告高虹、丁建国、孙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琴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国琴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国琴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