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户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户县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斌租赁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户县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燕,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斌,男,1992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户县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斌租赁费纠纷一案,原告户县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文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