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40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霞与XX、李明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XX,李明孝,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174号原告王霞。被告XX。被告李明孝。被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原告王霞与被告XX、被告李明孝、被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对被告XX、被告李明孝、被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