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寿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卜某某、邵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卜某某,邵某某,季某某,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寿商初字第56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卜某某。被告邵某某。被告季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卜某某、邵某某、季某某、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被告龚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