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金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新浩,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先、葛晓杰,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纪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大连金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连金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做出保全裁定,并对相关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大连金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和查封。解除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用于担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超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