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翁方杰与慈溪市宏成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方杰,慈溪市宏成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80号原告:翁方杰,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宏成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法定代表人:方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方杰诉被告慈溪市宏成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方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