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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海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冠船业有限公司、奚永宽船舶代理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洋航运有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宏冠船业有限公司,奚永宽

案由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海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太平洋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江河。委托代理人:张凯兵。委托代理人:吕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冠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永宽。原审被告:奚永宽。上诉人太平洋航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宏冠船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奚永宽船舶买卖代理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太平洋航运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提起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洋航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霍 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