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世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世金,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川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世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7日12时27分许,被告人何世金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小港街道北平路与桥东街路口时被查获。交警在检查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及时提取了何世金的血样进行检测。后经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世金血样的酒精浓度为11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世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经过说明、血样酒精浓度鉴定书、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世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世金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世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