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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徐某,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某,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匡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匡某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6年起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金湾小区二幢一单元201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居住地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匡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明  霞人民陪审员 沈  宣  宁人民陪审员 刘  桂  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宏韬(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