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宏春与马利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春,马利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吴宏春。委托代理人:徐长荣。被告:马利英。委托代理人:吴庆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春诉被告马利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吴宏春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