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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宏春与马利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春,马利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吴宏春。委托代理人:徐长荣。被告:马利英。委托代理人:吴庆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春诉被告马利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吴宏春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