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翠、栗励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栗励,王程喜,蒋维,夏再学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1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翠,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无业,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栗励,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无业,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王程喜,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无业,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蒋维,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无业,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夏再学,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无业,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上列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翠、栗励、王程喜、蒋维、夏再学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翠、栗励、王程喜、蒋维、夏再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初、10月19日,被害人王某1、彭某被网友以来西安找工作、旅游为名先后骗至本市雁塔区白杨寨村6组的传销窝点。期间,被告人朱翠、栗励、王程喜先后采用陪吃、陪睡、陪上课、陪聊等手段限制王某1的人身自由,被告人蒋维、夏再学、朱翠、栗励、李某(另案处理)以同样的方法限制彭某的人身自由,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同年10月23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白杨寨村6组的传销窝点将被告人蒋维、夏再学、朱翠、栗励、王程喜抓获,二被害人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翠、栗励、王程喜、蒋维、夏再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2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1、彭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翠、栗励、王程喜、蒋维、夏再学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翠、栗励、王程喜、蒋维、夏再学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3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栗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3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22日止)。三、被告人王程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3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22日止)。四、被告人蒋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3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22日止)。五、被告人夏再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3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