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秋与林亚龙,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秋,林亚龙,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吕秋,住址长春市。被告林亚龙,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马昌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7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 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