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方美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方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304号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芬。委托代理人:张东宁。被告:方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美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碧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