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胡冬儿、胡建宏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胡某某,胡某某1,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7-1号原告:某某支行。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某某1,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甬慈保字第1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某某支行已对被告胡某某、胡某某1、陈某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某某名下的浙B×××××大众汽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