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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禹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健梁,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禹涛,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禹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