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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钟荣成与江水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荣成,江水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钟荣成,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广西省贺州市。被告江水昌,男,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系中山火炬开发区宝民食品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荣成诉江水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钟荣成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