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荣崖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51号原告隋某,工人。被告许某,居民。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