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郑炜佳与林利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炜佳,林利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82号申请人郑炜佳。被申请人林利文。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林利文名下的房产,并已由案外人吴泽兰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利文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北侧联城美园怡美阁8A06房产(房产证号20××97),价值以人民币67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吴泽兰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金城大厦5栋2D房产(房产证号20××09),价值以人民币67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82号申请人郑炜佳,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寨内石门楼*号*户。被申请人林利文,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6********,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平海镇咸台村委门口村。本院受理申请人郑炜佳与被申请人林利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炜佳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人民币3,870元,予以退回申请人。代理审判员钟丹丹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胡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