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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08xxxxxx,出票金额500万元,出票日期2011年9月30日,到期日2012年3月30日,出票人平山县某冶炼有限公司,收款人平山县某焦酸有限公司,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行某银行石家庄分行会计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有凤审 判 员  杨庆和人民陪审员  李君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