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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雷建平诉魏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建平;魏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雷建平,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职员,住全南县。被告魏志华,男,1974年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原告雷建平诉被告魏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计币15万元,有借条为据,当时约定临时周转。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未及时归还,为此,特诉至你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15万元。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写明:今借到雷建平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同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和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但均没有结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借条以及本院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魏志华向原告雷建平借款合计人民币150000元,有被告魏志华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魏志华本应积极归还原告雷建平的借款,但被告魏志华却违反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原告雷建平主张被告魏志华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志华应当归还原告雷建平借款150000元,限被告魏志华于本判决发生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雷建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魏志华承担,限被告雷志华于本判决发生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给原告雷建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福明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人民陪审员  马小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