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2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某、程某1等与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程某1,程某2,程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000-2号原告:徐某,女,194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理人:程某1,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系原告徐某女儿。原告:程某1,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程某2,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广永,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3,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理人:唐某,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程某1、程某2与被告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程某1、程某2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程某1、程某2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程某1、程某2撤回对被告程某3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某、程某1、程某2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