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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青泉、韩淑利与XX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泉,韩淑利,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035号原告王青泉。委托代理人刘逸超,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淑利,系王青泉之妻。被告XX。委托代理人韩立,系XX之子。原告王青泉、韩淑利与被告XX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原告王青泉、韩淑利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2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31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现查明,本案原审未经特别程序对原告韩淑利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即将原告王青泉列为韩淑利法定代理人,确属违反法定程序。经向王青泉释明,其表示愿启动特别程序,对韩淑利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并申请中止本案诉讼。因相关特别程序审理结果应作为对本案当事人韩淑利诉讼行为能力认定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山燕妮代理审判员  杨 霖代理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