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白山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钱振兴与被告白山苏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振兴,白山苏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白山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钱振兴,男,196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苏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光明街*号。委托代理人毛兴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钱振兴与白山市苏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依据双方之间的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段 娜代理审判员 高原嵩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